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
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
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工人日报综合(zōnghé)自人民法院报
没有线下签订(qiāndìng)纸质合同
算不算已经(yǐjīng)签订书面劳动合同?
日前,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(zhēng)议案(yìàn)。
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必备要素(yàosù),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,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(láodòngzhě)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。
徐某在求职(qiúzhí)过程中了(le)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,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,在线沟通招聘细节。
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、休假规定、工资社保(shèbǎo)等内容达成(dáchéng)一致意见,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,特殊情况双方另行(lìngxíng)协商。徐某入职后,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,定期为其缴纳社保、发放(fāfàng)工资。
一年(yīnián)后,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(láodòng)合同为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(de)法律规定,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.9万元。
双方(shuāngfāng)对此产生争议,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仲裁委裁决公司(gōngsī)需支付二倍(èrbèi)工资。公司不服,向慈溪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(hòu)认为(rènwéi),从书面形式条件看,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,具有可记载、可查用合同内容(nèiróng)的功能,符合民法典中“书面形式”需具备的“可以(kěyǐ)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”和“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点。
从合同必备条款看,案涉(ànshè)聊天记录可证明(zhèngmíng)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(qīxiàn)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,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(zhǔyào)内容,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。
从意思表示要件看(kàn),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,未签名、盖章、按指印,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(nèiróng)的信息后表示同意,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工作(gōngzuò)、提供劳动、支付(zhīfù)报酬,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劳动合同成立。
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(diànqì)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
徐某不服,向(xiàng)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(wéichíyuánpàn)。
工作群聊记录(jìlù)成为获认劳动关系的证据
据(jù)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(mǒu)公司与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工作群聊记录成为劳动者获认劳动关系的(de)关键证据。
2022年(nián)6月30日,李某与某公司(gōngsī)签订劳动合同,后因支付劳动报酬等(děng)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裁决公司支付工资(gōngzī)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不服(bùfú),诉至(sùzhì)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该公司认为,李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。
一审法院认定,从李某提交的某工作(gōngzuò)群聊天记录来看,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,该(gāi)公司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,遂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(nián)7月(yuè)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(cúnzài)劳动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.7元(yuán)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.68元、未休年假工资919.54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。
公司不服(bùfú),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法院认为,现有(xiànyǒu)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接受管理并提供(tígōng)劳动。鉴于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10月(yuè)(yuè)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(de)劳动,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(gōngzī)款项计算作出调整,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。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,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,其余维持原判。


工人日报综合(zōnghé)自人民法院报
没有线下签订(qiāndìng)纸质合同
算不算已经(yǐjīng)签订书面劳动合同?
日前,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(zhēng)议案(yìàn)。
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必备要素(yàosù),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,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(láodòngzhě)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。
徐某在求职(qiúzhí)过程中了(le)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,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,在线沟通招聘细节。
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、休假规定、工资社保(shèbǎo)等内容达成(dáchéng)一致意见,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,特殊情况双方另行(lìngxíng)协商。徐某入职后,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,定期为其缴纳社保、发放(fāfàng)工资。
一年(yīnián)后,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(láodòng)合同为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(de)法律规定,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.9万元。
双方(shuāngfāng)对此产生争议,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仲裁委裁决公司(gōngsī)需支付二倍(èrbèi)工资。公司不服,向慈溪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(hòu)认为(rènwéi),从书面形式条件看,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,具有可记载、可查用合同内容(nèiróng)的功能,符合民法典中“书面形式”需具备的“可以(kěyǐ)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”和“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点。
从合同必备条款看,案涉(ànshè)聊天记录可证明(zhèngmíng)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(qīxiàn)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,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(zhǔyào)内容,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。
从意思表示要件看(kàn),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,未签名、盖章、按指印,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(nèiróng)的信息后表示同意,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工作(gōngzuò)、提供劳动、支付(zhīfù)报酬,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劳动合同成立。
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(diànqì)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
徐某不服,向(xiàng)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(wéichíyuánpàn)。
工作群聊记录(jìlù)成为获认劳动关系的证据
据(jù)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(mǒu)公司与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工作群聊记录成为劳动者获认劳动关系的(de)关键证据。
2022年(nián)6月30日,李某与某公司(gōngsī)签订劳动合同,后因支付劳动报酬等(děng)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裁决公司支付工资(gōngzī)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不服(bùfú),诉至(sùzhì)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该公司认为,李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。
一审法院认定,从李某提交的某工作(gōngzuò)群聊天记录来看,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,该(gāi)公司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,遂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(nián)7月(yuè)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(cúnzài)劳动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.7元(yuán)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.68元、未休年假工资919.54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。
公司不服(bùfú),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法院认为,现有(xiànyǒu)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接受管理并提供(tígōng)劳动。鉴于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10月(yuè)(yuè)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(de)劳动,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(gōngzī)款项计算作出调整,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。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,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,其余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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